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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摘要)

来源: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06-0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215号

第十条  需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没有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内容。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节能设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理,并对工程节能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