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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来源:市节能绿建中心     发布时间:2024-01-0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市绿色建材发展协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四川省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市预拌混凝土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有关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强化混凝土产品生产质量管控

(一)加强进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一是建立完善原材料管理制度,原材料采购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采购时应当查验原材料来源证明,提钛尾渣作为混凝土掺合料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严禁使用钢渣作为混凝土骨料。二是做好砂石等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使用及试验台帐,实现原材料使用的可追溯。三是根据水泥、砂、石、掺合料、外加剂等现行标准,核验原材料生产单位提供的分年度型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并存档,以工业固废为原料的原材料须核查该原材料包含放射性检测参数的型式检验报告。不得违规使用无型式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四是原材料应按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中,细骨料进场检测项目:天然砂包括颗粒级配含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坚固性、云母含量、松散堆积密度等性能指标;机制砂(含高钛重矿渣砂、选矿尾砂)包括颗粒级配含细度模数、亚甲蓝值与石粉(渣粉)含量、泥块含量、压碎指标、松散堆积密度、坚固性(高钛重矿渣砂除外)等性能指标。粗骨料进场检测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含泥量(泥粉含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松散堆积密度、坚固性(高钛重矿渣碎石除外)等性能指标。当两种级配以上骨料混合使用时,应对混合后的骨料性能进行检测。水泥、外加剂、掺合料进场后应进行氯离子含量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混凝土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五是验证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不同生产厂家供应的水泥、骨料、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的全部性能指标分别进行质量检测,检测周期为一年,该检测报告与生产厂家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不得相互代替。水泥、掺合料、外加剂的氯离子含量应按半年度至少1个批次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验证检测。

规范混凝土配合比管理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调整应经预拌企业技术负责人书面批准。应核验水泥出厂合格证明文件中混合材的品种和掺量,混凝土的最小胶凝材料用量和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特细砂细度模数低于1.0时,特细砂在细骨料混合砂中的质量占比不得高于30%。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每隔半年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主要强度等级的混凝土配合比进行一次试配强度及和易性验证检测。

(三)强化试验室管理

一是试验室专业人员、仪器设备、环境、面积配备应当生产能力相匹配。加强化学分析检测能力建设,配齐水泥、砂、掺和物等氯离子含量、混凝土拌合物中的水溶性氯离子含量、砂石的坚固性等项目的试验设备。试验场所的温湿度等环境条件应满足标准要求。二是应严格按相关标准开展各项试验。原始记录、试验报告、试样等应有唯一性标识,按照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试样标识应字迹清晰、附着牢固。建立样品封存和留样制度。所有试验后的试样、试件留存不少于3天,水泥试样不少于3个月,应建立样品留置和处置记录。

(四)严格混凝土出厂检验

强度等级为C10-C55混凝土出厂检验可采用100×100×100mm规格试件,C60及以上试件规格为150×150×150mm并应在终凝前标识制作日期、强度等级、生产批次等信息,不得留置无标识的试块。混凝土坍落度、扩展度检验的取样频率应与强度检验相同,坍落度、扩展度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并应采用水印相机拍摄照片存档。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应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不少于1个检验批取样检验,每个检验批至少完成1组试验。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

一是混凝土抗压强度出厂检验应使用具有自动采集数据、显示试验曲线、传输与存储等功能的压力试验机,并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试验全过程。试验自动采集数据及试验曲线应定期备份存档,保存期不少于20年,试验视频保存期不少于3年。二是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混凝土时应使用混凝土生产管理系统,按单位工程进行登记并输入混凝土配合比、原材料及混凝土拌合物的检测信息、混凝土生产相关信息,并通过该系统打印送货单、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质量检测报告及合格证。

二、严格预拌混凝土运输过程质量管理

(一)严格执行送货单制度

预拌混凝土出厂时应随车签发送货单,内容包括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工程名称、施工部位、品种等级、坍落度、供货日期、生产线号、车牌号码、本车数量,本车混凝土搅拌开始时间、放料时间、出站时间、进场时间、卸料开始时间、卸料完毕时间(时间精确至分钟),拌合操作员、车辆司机、前场工长、签收人等。

(二)精确定位追踪

所有混凝土运输搅拌车均应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和行车记录仪,运用混凝土运输搅拌车管理系统,确保能够追踪车辆运行轨迹和运行时间,自动收集预拌混凝土出站时间、到达施工现场时间以及卸料时间,超出标准规定时间要求时,运输监控系统给予预警并记录,混凝土从搅拌机卸入搅拌运输车到施工现场接收卸料时间不宜超过90分钟。行车记录仪应能实时记录搅拌车后方进出料口的音视频,并保存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完毕。

(三)运输过程中严禁加水

运输过程中应控制混凝土不离析、不分层、不抛洒滴漏,严禁向混凝土搅拌罐内加水。当运距超过40公里时,预拌企业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专项供货方案,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核认可后方可供货。

三、强化预拌混凝土施工现场工程质量控制

(一)交货检验与见证取样送检

1.完善验收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和使用台账制度,制定试件留置方案和试验计划、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方案,并按要求送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建立取样、送检的见证台账。施工、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混凝土送货单,核对混凝土配合比,确认混凝土强度等级,核查混凝土运输时间。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检验批容量应满足标准要求,同一检验批的标准养护试件抗压强度代表值均应参与评定,不得擅自剔除。对评定为不合格批的混凝土,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并应按规范规定进行处理。

2.严格进场验收。每一批次预拌混凝土进场后,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预拌企业开展进场验收,施工单位应先查验供货单内容与随车等级标牌是否相符,经核实无误后,工地试验员随机从同一运输车卸料量的1/43/4之间抽取混凝土拌合物样品,进行坍落度、扩展度等试验,观察混凝土拌合物的保水性、粘聚性,不得有离析、泌水现象,满足规范和合同约定要求后方可接收使用,否则应拒收,同时做好预拌混凝土验收记录并签字。验收记录内容包括生产、施工、监理名称,车牌号码,进场时间、验收时间,混凝土品种等级、代表数量,坍落度、扩展度实测数据,保水性、粘聚性、离析、泌水等混凝土拌合物和易性指标描述,验收意见,参加验收人员等。

3.严格执行三方见证取样制度。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通过后,混凝土强度试件、抗渗性能试件应在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预拌企业见证下按规范要求现场制作,预拌企业技术人员可指导试件制作但不得代为制作,取样频率应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规定。施工现场应建有温度、湿度符合规范要求的标准养护室,标准养护试件脱模后应立即移至工地标准养护室或养护箱,同条件养护试件则应带笼加锁放置在对应的混凝土构件旁边,与构件一同浇水养护,构件上悬挂温度计、同条件养护记录表并做好养护期内每天记录。所有见证取样试件在养护期内均不得离开工地,监理人员全程见证试件养护过程。施工现场不得留置未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件,混凝土试件养护期满后按相关规定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见证送检检测。

强化节点混凝土浇筑质量控制

为避免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混用错用,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两个等级及以上时,混凝土浇筑前的隐蔽验收应对交界区域的分隔措施进行专项验收,分隔位置应在低强度等级的构件中,且距高强度等级构件边缘不应小于500mm。混凝土浇筑应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先浇筑强度等级高的混凝土,后浇筑强度等级低的混凝土,变换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时,应经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加强现浇混凝土养护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时间及养护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并形成混凝土养护记录。采用缓凝型外加剂、大掺量矿物掺合料配制的混凝土、抗渗混凝土、强度等级C50及以上的混凝土,混凝土的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4d

(四)严格混凝土缺陷修复

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混凝土缺陷修整,严禁擅自处理。混凝土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现浇结构质量验收,应在拆模后、混凝土表面未作修整和装饰前进行,并应作出记录;对已经出现的外观质量缺陷,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2节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9节进行混凝土缺陷修整验收,修整的结构构件或部位应有实施前后的文字及图片、影像记录。

(五)严格依据规范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施工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

批准后实施。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养护龄期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无特殊龄期设计要求的同条件养护试块,抗压强度检测可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560-640·d时所对应的龄期。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建立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记录,检测机构在收取同条件养护试件应核对温度记录并存档备查,对检测龄期中温度和天数明显不相符的试样不予接样,检测报告中同条件养护试块的龄期应以·d”表示。

当未取得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含数量不足)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评定不符合要求时,应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D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回弹-取芯法检验应注重时效性,在混凝土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d后及时进行,同一检验批中混凝土龄期相差不应超过检测时最短龄期的10%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预拌企业专项检查制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会同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生产各环节等内容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进场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和运输过程质量控制、试验室管理、安全生产、清洁生产、诚信建设等情况。专项检查结果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作为企业信用评价主要依据之一。同时,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全市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二)强化施工现场督查

市、县(区)建设工程质安站应随机对施工现场混凝土拌合物、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动态监督抽检,督查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混凝土实体质量、质量问题处理等情况,监理单位履行模板检查、见证取样送检、旁站监督、养护巡视、拆模管理、缺陷处理监管等情况。

(三)加强检测机构督查

市、县(区)建设工程质安站应定期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设备、环境、见证收样、见证检测、不合格报告上报、检测标准执行、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情况。

(四)加强禁搅区内禁搅巡查

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关于调整攀枝花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的通知》(攀府函〔2021168号)的要求,扎实开展禁搅区内禁搅巡查和执法工作。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切实加强混凝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重点工作来抓,监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检测机构严格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针对当前存在的各类问题,举一反三,创新工作举措,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925    

 

审核: 谢春兰   责任编辑: 钟林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