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节能宣传 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来源:市节能绿建中心 发布时间:2026-06-2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2026年全国节能宣传周
政
策
宣
传
资
料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
一、建筑节能、散装水泥等法律法规(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三 号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30 号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1号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15号
第十条 需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没有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内容。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节能设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理,并对工程节能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4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优化产能、适应市场、规范发展的原则,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市(州)、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编制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企业的意见。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按照无粉尘污染、低噪音生产、废弃物零排放的绿色环保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区域。
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设置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攀枝花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 116 号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按照无粉尘污染、低噪音生产、废弃物零排放的原则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定区域、定岗位、定职责、定操作流程,落实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搅拌楼整体封闭,上料、配料、输送廊道、搅拌等生产过程实行封闭运行,加强对粉料仓收尘装置的维护保养。
(三)物料堆放场采取建设密闭或者半密闭罩棚、挡风墙等防尘措施,场外临时堆存的砂、石使用防尘网(布)覆盖。
(四)硬化出入口及场区地面,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专人负责清扫洒水、保洁,保证车辆干净,不带泥沙等粘结物。
(五)设置罐车专用清洗设施和砂石分离机,污水及泥浆通过沉淀池处理后重复使用。
(六)保持运输车辆容貌整洁。预拌混凝土罐车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接料装置,干混砂浆运输车和砂浆储罐安装除尘装置。
二、绿色低碳政策文件(摘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26〕13号
三、大力推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四)加强建筑节能降碳。严格新建建筑能效管理,优化建筑节能降碳设计,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清洁取暖等工作,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降碳改造,加强建筑运行节能降碳管理。建立建筑能效等级制度。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有序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因地制宜推进余热资源和非化石能源供热替代。深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有序理顺供热价格,支持老化供热管网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供热系统智能化升级,着力提升供热各环节能源利用效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24〕20号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城镇新建建筑节能降碳水平。优化新建建筑节能降碳设计,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采用高效节能低碳设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和防火性能,推动公共建筑和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配置能源管理系统。大力推广超低能耗建筑,鼓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按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提升新建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比例。
(二)推进城镇既有建筑改造升级。组织实施能效诊断,全面开展城镇既有建筑摸底调查,建立城市级建筑节能降碳改造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以城市为单位制定既有建筑年度改造计划,合理确定改造时序,结合房屋安全情况,明确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和外墙保温、门窗改造等重点内容。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部分的能效应达到现行标准规定,未采取节能措施的公共建筑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
(四)推动建筑用能低碳转型。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确定工作推进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制定完善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相关标准和图集,试点推动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新建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加强既有建筑加装光伏系统管理。
(七)推进绿色低碳建造。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通用性,推广标准化、少规格、多组合设计。严格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积极推广装配化装修,加快建设绿色低碳住宅。发挥政府采购引领作用,支持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纳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采购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的绿色建材。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应用推广,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持续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川建勘设科发〔2023〕170 号
四、全面提高绿色低碳建筑水平
(十一)持续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加强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全过程质量监管。2025 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 30%以上,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部达到一星级以上。
(十二)提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逐步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动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鼓励建设零碳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2030 年前严寒、寒冷地区新建居住建筑本体达到 83%节能要求,夏热冬冷、温和地区新建居住建筑本体达到 75%节能要求,新建公共建筑本体达到78%节能要求。
(十三)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节能改造诊断评估或鉴定,对具备改造价值和条件的居住建筑应改尽改,改造部分节能水平应达到现行标准规定,提高建筑用能效率和室内舒适度。持续推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到2030 年地级以上重点城市全部完成改造任务,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
(十四)加强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和统计分析,逐步实施能耗限额管理,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开展建筑领域低碳发展绩效评估。加强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运行调适保养,提升设备能效,到 2030 年实现公共建筑机电系统的总体能效在现有水平上提升 10%。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工作的通知
川建勘设科函〔2025〕1893号
二、科学确定绿色化改造技术路径
(一)提高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水平。提升城镇既有居住建
筑绿色低碳性能,重点对外墙、屋面、外窗等部位实施保温隔热改造,推广应用节能隔声门窗、遮阳设施等适宜技术。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增设雨水回收利用系统等技术措施。优化公共区域照明、增设无障碍通道,完善适老化功能。引导居民在更换门窗、空调、壁挂炉等部品及设备时,采购高能效产品。鼓励采用设备变频控制等节能技术,降低公共区域能耗。
(二)推进既有公共建筑低碳绿色化改造。以能效水平和环境质量提升为核心,遵循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原则,优先开展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重点优化外墙、屋面保温及外窗热工性能,鼓励通过智慧调控方式提升设备运行能效,同步推进高效设备更新。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在确保结构与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加装屋顶光伏系统,具备条件地区可采用高效热泵技术。
鼓励公共区域采用节能照明灯具及分区、感应等节能控制措施。支持建立建筑能源管理系统,对空调、照明、电梯等设备进行分项计量和能耗监测,逐步实施能耗限额管理。鼓励采用增设遮阳系统、玻璃结构层、新风系统等措施优化室内热湿环境和声环境。
(三)鼓励可再生能源应用。在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中,坚持“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原则,因地制宜推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结合《四川省太阳能资源建筑利用实施指南(试行)》,鼓励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空气源热泵耦合技术,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热水与供暖需求;在太阳能资源丰富的 A、B区,积极开展建筑光伏改造试点,落实厂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屋顶安装光伏行动。
(四)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加大绿色建材在城镇既有建筑改造中的应用推广,强化设计引领,设计文件中明确绿色建材比例。落实绿色建材产业链主要承载地和协同发展地政府投资项目绿色建材应用要求。鼓励成都、德阳、泸州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城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家部门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实施城乡建设领域
碳达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攀住建发〔2024〕4号
大力实施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提高星级绿色建筑占比。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至少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或者《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1/T009-2021)基本级要求,其中: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公共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含)的新建住宅小区应至少满足绿色建筑一星级要求;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且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公共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含)的公共建筑应至少满足绿色建筑二星级要求;建筑高度超过150米(含)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含)的公共建筑应至少满足绿色建筑三星级要求。全市新建工业建筑应至少满足《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2013)一星级要求,其中: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项目应至少满足二星级要求,总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含)的项目原则上应满足三星级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绿色建筑更高星级要求建设。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30%以上。
全市民用建筑全面执行《攀西地区民用建筑节能应用技术标准》(DBJ51/186-2022),城镇新建民用建筑100%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积极推进节能材料及装备等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建立攀枝花地区的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和零碳建筑标准,鼓励开展近零能耗、零能耗项目建设,因地制宜建设绿色低碳建筑,发展零碳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天然采光、太阳能光伏光热应用等技术措施,各县(区)积极推动建设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2030年前新建居住建筑达到75%节能要求,新建公共建筑达到78%节能要求。
结合城市更新等政策措施,严格按国家节能改造有关要求强化旧城区、老旧小区节能改造,强化屋面节能措施、隔热门窗以及屋顶太阳能利用,改造部分节能水平应达到现行标准规定。推动建筑节能绿色低碳化改造长效工作机制建立,以学校、医院、交通枢纽、商场、酒店等为重点,有序推进既有建筑规模化低碳改造。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支持新政务服务中心、火车南站、望江片区城市更新等项目实施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
攀枝花太阳能资源丰富,应充分利用建筑本体及周边空间,推进建筑太阳能光伏光热一体化建设。
1.推进太阳能光热应用。居住建筑应采用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其中多层居住建筑采用屋顶分户式太阳能热水系统为主、壁挂式太阳能热水系统为辅;高层居住建筑采用壁挂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壁挂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考虑挑板设置,室内水箱位置等,确保安全和立面美观,总层数8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率100%,9~12层的应大于75%,13~18层的应大于65%,19层及以上的应大于55%。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酒店、旅馆、公寓、集体宿舍等)应采用屋顶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
2.加强太阳能光伏应用。已满足热水需求的建筑屋顶闲置空间和无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屋顶应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面积不低于屋顶可利用面积的80%。工业建筑应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鼓励玻璃幕墙建筑采用光伏发电玻璃;鼓励建筑西侧墙体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推进既有公共建筑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优先在工业建筑、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会展场馆、体育场馆、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党政机关、医院、科研单位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到2025年新建公共建筑、新建工业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
第七节 推进绿色低碳建造
1.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进工业固废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加气混凝土板材、烧结自保温墙材、轻质石膏、透水混凝土、透水砖等绿色建材,强化固废资源化、规模化、无害化利用以提升绿色建材品质。推进太阳能光伏光热产品、节能门窗、反射隔热材料、预制构件、墙面涂料、装饰材料等绿色建材多样化发展。鼓励支持建材企业转型升级,加大新技术、新材料研发力度,开展面向提升建筑使用功能的绿色建材产品集成选材技术研究,推广新型功能环保建材产品与配套应用技术。
2.强化绿色建材应用。严格执行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相关政策和标准,推进绿色建材认证工作。严格执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立政府工程采购绿色建材机制,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工程建设项目中优先选用获得绿色建材认证标识的建材产品。到2030年星级绿色建筑全面推广绿色建材。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
攀住建发〔2025〕11 号
二、全面提升城镇建筑节能降碳水平
(四)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全市民用建筑全面执行《攀西地区民用建筑节能应用技术标准》(DBJ51/186-2022),城镇新建民用建筑100%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采用高效节能低碳设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隔热、结构安全和防火性能。推动公共机构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配置能源管理系统。大力推广超低能耗建筑,加快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鼓励开展零碳建筑示范项目建设。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严格执行省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相关政策,鼓励申报绿色建筑标识,市级住建主管部门按权限开展绿色建筑标识在线申报、推荐和审查工作。加强建设过程管理,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应落实建筑节能专篇编制和专项审查要求,节能专项审查不合格不得颁发图审合格证书;施工建设阶段,应严格按照现行建筑节能施工相关规范组织施工,重点把好节能材料抽样送检关和隐蔽工程验收关;竣工验收及备案阶段,应对工程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和节能性能进行验收,建筑节能分部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五)有序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全面开展城镇既有建筑摸底调查,建立我市建筑节能降碳改造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以市、县(区)为单位,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年度改造计划,合理确定改造时序。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城市更新等工作统筹推进建筑节能降碳改造。在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重点对超出设备使用寿命、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能效低、发生过重大事故、主要部件严重受损的热泵机组、散热器、冷水机组、外窗(幕墙)、外墙(屋顶)保温、可再生能源设备、照明设备、电梯等进行更新升级,加快建筑节能改造。实施节能门窗推广行动。改造前未采取节能措施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改造后节能率分别提高30%、20%。
三、持续推动建筑用能结构优化
(七)因地制宜推动建筑光伏高质量发展。按照《四川省太阳能资源建筑利用实施指南(试行)》《攀西地区民用建筑节能应用技术标准》(DBJ51/186-2022),推广建筑太阳能资源利用,大力发展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持续推进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新建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居住建筑应采用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酒店、旅馆、公寓、集体宿舍等)等按照《攀西地区民用建筑节能应用技术标准》》(DBJ51/186-2022)执行,工业建筑应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加强推进既有公共建筑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管理,优先在工业建筑、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会展场馆、体育场馆、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党政机关、医院、科研单位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加装建筑光伏系统的,应保证建筑或设施结构安全、防火安全,加强光伏系统安全性、耐候性的监督和管理,并应事先评估建筑屋顶、墙体、附属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上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潜力。建筑光伏系统要与建筑造型、材质和色彩等建筑风貌相融合,与周边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鼓励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建筑,结合本地建筑风貌和建筑造型要求,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结合《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方案》相关要求,加大高效节能家电等设备推广力度,鼓励居民加快淘汰低效落后的太阳能热水、照明、门窗等节能设备设施。
四、积极推进绿色低碳建造
(十一)持续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发挥政府采购引领作用,大力推广绿色建材应用,鼓励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执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的相关要求。引导我市绿色建材生产企业将高钛重矿渣、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废规模化用于生产预拌混凝土、烧结砖、加气混凝土砌块、脱硫石膏抹灰砂浆等绿色建材。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应用推广,探索建设市级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进一步提升绿色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中绿色建材比例分别不低于10%、20%、30%。培育本地绿色建材链主企业,大力支持企业积极申报绿色建材产品标识认证,积极推广绿色建材,积极推进ALC板材、钛镁防火板应用,持续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绿色建材产业链资金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川建勘设科发(2026)31号
第五条 新“上榜”绿色建材生产企业奖补。绿色建材生产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榜单的,依据现行支持政策,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给予奖补。(二)绿色建材生产企业首次入选以下榜单的,由四川省绿色建材产业链牵头部门分别给予资金奖补:
1.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补;
2.入选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榜单,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补;
3牿入选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榜单,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
4.入选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榜单,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
第六条 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奖补。四川省内生产的建材产品新通过绿色建材产品认证,且取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按通过认证的一星、二星、三星级证书分别给予建材生产企业2万元/张、3万元/张、4万元/张的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累计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补。
第十一条 星级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应用奖补。建设单位在四川省内新建绿色建筑,项目规模在10000m以上且获得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按《四川省建筑工程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核算技术细则(试行)》(川建勘设科发(2025)218号,以下简称《核算细则》)核算的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分别给予奖补,若《核算细则》有修订,按最新版本执行。
(一)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50%的,按照建筑面积150元/m?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
(二)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30%的,按照建筑面积80元/m?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50万元奖补;
(三)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20%的,按照建筑面积50元/m?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四)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10%的,按照建筑面积30元/m?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链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川建勘设科发(2026)30号
六、拓展市场应用场景
发挥政府采购引领带动作用,各市(州)政府投资项目应选用符合要求的绿色化建材,其中主要承载地城市应用比例不应低于30%,协同发展地城市应用比例不应低于20%。发挥绿色建筑和典型应用案例等项目的载体作用,对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较高的建设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奖补。用好“天府绿材”电商平台,开展高水平供需对接活动,持续激活绿色建材产品流通活力。
三、好房子政策文件(摘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住房品质的意见
建标〔2025〕66号
(三)推广应用好材料。推动高品质建材生产与应用协同发展,加强建筑和建材领域标准规范衔接。加快研发应用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材,大力推广具有隔声降噪、防水防反味、抗菌防霉、保温隔热等作用的材料和产品。持续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应用,支持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采购绿色建材,鼓励商品住房项目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严格执行建材见证取样和进场复验制度,加大钢筋、预拌混凝土、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电线电缆等重点建材质量监管力度。加强进场建材和设施设备防火、防腐性能管理。
(四)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加快推动建筑业与先进制造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在更大范围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造、装配式装修。拓展数字化技术工程应用场景,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住房设计、建造和运维全过程应用,推广应用智能建造装备设备。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新建城镇住房全面建成绿色建筑,提升高星级绿色建筑占比。推动建筑运行节能降碳,加强建筑能效限额管理。建立建筑能效等级制度,编制碳排放统计核算标准。推进建筑用能电气化,开展建筑光伏一体化试点,强化可再生能源利用,加快建筑用能结构转型。
(六)推动既有住房更新改造。稳步推进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持续开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推动既有住房节能改造。加快建设完整社区,完善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打造高品质居住生活空间。稳步推动燃气、供水、供热、排水、消防管道更新改造,开展居民供水加压调蓄设施更新改造,推动专业化运维,增设户内燃气安全、供热计量装置。鼓励采用以旧换新、原拆原建、模块化建造等方式,支持居民自主更新老旧住房。积极发展装配式装修,推广集成厨卫、架空地面、装配式隔墙等,缩短装修时间,方便更新维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好住房设计导则》的通知
川建勘设科函〔2025〕1449号
8 绿色低碳
8.0.1设计应符合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1/T 009一星级标准,宜符合二星级及以上标准。
8.0.2 鼓励建筑实现全面电气化,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
8.0.3 夏热冬冷地区、温和A区居住建筑主要功能空间透光围护结构应设置合理的遮阳措施,可采取提高玻璃自身的遮阳性能、固定水平外遮阳、可调节外遮阳或可调节中置遮阳等多种方式。并需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遮阳装置时,应安全牢固,且不应影响所在建筑部位的保温、防水等性能;且外遮阳装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进行;
2 东、西向主要房间的透光部分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不应大于0.35,宜设置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或中置遮阳;
3 东、西向非主要房间的透光部分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不应大于0.40。
8.0.4 温和B区建筑外门窗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夏热冬冷、温和A区建筑外门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8%。
8.0.5 公共区域应进行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与施工,户内宜进行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设计与施工。
8.0.6 结构宜采用提高结构耐久性的技术措施,鼓励采用高性能混凝土及高强度钢等。
8.0.7 绿化浇洒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宜设置雨水关闭装置或土壤湿度感应器等节水控制措施。
8.0.8 住房应采用高能效产品,并需符合下列规定:
1 分体空调、多联式空调机组能效等级应不低于2级,宜达到1级;
2 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能效等级2级的要求,宜满足能效等级1级的要求;
3 采用独立的户式双向流热回收新风系统时,其额定工况全热焓交换效率制冷不宜低于50%,制热不宜低于55%,显热温度交换效率制冷不宜低于60%,制热不宜低于65%;
4 生活供水泵应具有变速调节功能;
5 宜优先利用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鼓励多能互补集成优化,兼顾生活热水;
6 照明灯具、家电设备和其他电气设备宜选用1级能效产品。
8.0.9 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攀枝花市等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地区应采用太阳能光热、光电等技术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
8.0.10 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项目在设计、施工、运维等阶段全过程数字化应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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