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建筑节能宣传
来源:市节能绿建中心 发布时间:2024-05-1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2024年全国节能宣传周
宣
传
资
料
攀枝花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中心
2024年5月
一、建筑节能、散装水泥等法律法规(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三 号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30 号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1号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15号
第十条 需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没有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内容。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节能设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理,并对工程节能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4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优化产能、适应市场、规范发展的原则,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市(州)、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编制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企业的意见。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按照无粉尘污染、低噪音生产、废弃物零排放的绿色环保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区域。
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设置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攀枝花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 116 号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按照无粉尘污染、低噪音生产、废弃物零排放的原则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定区域、定岗位、定职责、定操作流程,落实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搅拌楼整体封闭,上料、配料、输送廊道、搅拌等生产过程实行封闭运行,加强对粉料仓收尘装置的维护保养。
(三)物料堆放场采取建设密闭或者半密闭罩棚、挡风墙等防尘措施,场外临时堆存的砂、石使用防尘网(布)覆盖。
(四)硬化出入口及场区地面,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专人负责清扫洒水、保洁,保证车辆干净,不带泥沙等粘结物。
(五)设置罐车专用清洗设施和砂石分离机,污水及泥浆通过沉淀池处理后重复使用。
(六)保持运输车辆容貌整洁。预拌混凝土罐车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接料装置,干混砂浆运输车和砂浆储罐安装除尘装置。
二、绿色低碳政策文件(摘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
中办发〔2021〕37号
三、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方式
(一)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实施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行动。规范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管理,鼓励建设绿色农房。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鼓励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加固等同步实施。开展绿色建筑、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医院创建行动。加强财政、金融、规划、建设等政策支持,推动高质量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零碳建筑。实施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建立城市建筑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建筑能耗监测能力。推动区域建筑能效提升,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服务模式,降低建筑运行能耗、水耗,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鼓励智能光伏与绿色建筑融合创新发展。
(四)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开展绿色建造示范工程创建行动,推广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集约化、产业化建造方式,加强技术创新和集成,利用新技术实现精细化设计和施工。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重点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不断提升构件标准化水平,推动形成完整产业链,推动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完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开展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建设,鼓励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加强建筑材料循环利用,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严格施工扬尘管控,采取综合降噪措施管控施工噪声。推动传统建筑业转型升级,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推进民用建筑工程建筑师负责制。加快推进工程造价改革。改革建筑劳动用工制度,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培育职业化、专业化、技能化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标〔2022〕53号
二、建设绿色低碳城市
(六)全面提高绿色低碳建筑水平。持续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30%以上,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部达到一星级以上。2030年前严寒、寒冷地区新建居住建筑本体达到83%节能要求,夏热冬冷、夏热冬暖、温和地区新建居住建筑本体达到75%节能要求,新建公共建筑本体达到78%节能要求。推动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鼓励建设零碳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加强节能改造鉴定评估,编制改造专项规划,对具备改造价值和条件的居住建筑要应改尽改,改造部分节能水平应达到现行标准规定。持续推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到2030年地级以上重点城市全部完成改造任务,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
(九)优化城市建设用能结构。推进建筑太阳能光伏一体化建设,到2025年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加快智能光伏应用推广。在太阳能资源较丰富地区及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建筑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因地制宜推进地热能、生物质能应用,推广空气源等各类电动热泵技术。到2025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引导建筑供暖、生活热水、炊事等向电气化发展,到2030年建筑用电占建筑能耗比例超过65%。推动开展新建公共建筑全面电气化,到2030年电气化比例达到20%。
(十)推进绿色低碳建造。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钢结构住宅,到2030年装配式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40%。……优先选用获得绿色建材认证标识的建材产品,建立政府工程采购绿色建材机制,到2030年星级绿色建筑全面推广绿色建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24〕20号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城镇新建建筑节能降碳水平。优化新建建筑节能降碳设计,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采用高效节能低碳设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和防火性能,推动公共建筑和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配置能源管理系统。大力推广超低能耗建筑,鼓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按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提升新建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比例。
(二)推进城镇既有建筑改造升级。组织实施能效诊断,全面开展城镇既有建筑摸底调查,建立城市级建筑节能降碳改造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以城市为单位制定既有建筑年度改造计划,合理确定改造时序,结合房屋安全情况,明确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和外墙保温、门窗改造等重点内容。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部分的能效应达到现行标准规定,未采取节能措施的公共建筑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
(四)推动建筑用能低碳转型。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确定工作推进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制定完善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相关标准和图集,试点推动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新建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加强既有建筑加装光伏系统管理。
(七)推进绿色低碳建造。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通用性,推广标准化、少规格、多组合设计。严格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积极推广装配化装修,加快建设绿色低碳住宅。发挥政府采购引领作用,支持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纳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采购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的绿色建材。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应用推广,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持续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发〔2024〕7号
二、实施设备更新行动
(二)加快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围绕建设新型城镇化,结合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以住宅电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安防等为重点,分类推进更新改造。加快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电梯。推进各地自来水厂及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有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持续推进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以外墙保温、门窗、供热装置等为重点,推进存量建筑节能改造。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城规〔2024〕2号
二、重点任务
(十)建筑节能改造。按照《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等要求,更新改造超出使用寿命、能效低、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的热泵机组、散热器、冷水机组、外窗(幕墙)、外墙(屋顶)保温、照明设备等。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川建勘设科发〔2023〕170 号
四、全面提高绿色低碳建筑水平
(十一)持续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加强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全过程质量监管。2025 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 30%以上,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部达到一星级以上。
(十二)提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逐步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动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鼓励建设零碳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2030 年前严寒、寒冷地区新建居住建筑本体达到 83%节能要求,夏热冬冷、温和地区新建居住建筑本体达到 75%节能要求,新建公共建筑本体达到78%节能要求。
(十三)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节能改造诊断评估或鉴定,对具备改造价值和条件的居住建筑应改尽改,改造部分节能水平应达到现行标准规定,提高建筑用能效率和室内舒适度。持续推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到2030 年地级以上重点城市全部完成改造任务,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
(十四)加强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和统计分析,逐步实施能耗限额管理,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开展建筑领域低碳发展绩效评估。加强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运行调适保养,提升设备能效,到 2030 年实现公共建筑机电系统的总体能效在现有水平上提升 10%。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家部门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实施城乡建设领域
碳达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攀住建发〔2024〕4号
紧抓“争创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试点城市”机遇,大力实施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提高星级绿色建筑占比。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至少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或者《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1/T009-2021)基本级要求,其中: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公共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含)的新建住宅小区应至少满足绿色建筑一星级要求;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且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公共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含)的公共建筑应至少满足绿色建筑二星级要求;建筑高度超过150米(含)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含)的公共建筑应至少满足绿色建筑三星级要求。全市新建工业建筑应至少满足《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2013)一星级要求,其中: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项目应至少满足二星级要求,总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含)的项目原则上应满足三星级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绿色建筑更高星级要求建设。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30%以上。
全市民用建筑全面执行《攀西地区民用建筑节能应用技术标准》(DBJ51/186-2022),城镇新建民用建筑100%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积极推进节能材料及装备等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建立攀枝花地区的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和零碳建筑标准,鼓励开展近零能耗、零能耗项目建设,因地制宜建设绿色低碳建筑,发展零碳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天然采光、太阳能光伏光热应用等技术措施,各县(区)积极推动建设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2030年前新建居住建筑达到75%节能要求,新建公共建筑达到78%节能要求。
结合城市更新等政策措施,严格按国家节能改造有关要求强化旧城区、老旧小区节能改造,强化屋面节能措施、隔热门窗以及屋顶太阳能利用,改造部分节能水平应达到现行标准规定。推动建筑节能绿色低碳化改造长效工作机制建立,以学校、医院、交通枢纽、商场、酒店等为重点,有序推进既有建筑规模化低碳改造。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支持新政务服务中心、火车南站、望江片区城市更新等项目实施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
攀枝花太阳能资源丰富,应充分利用建筑本体及周边空间,推进建筑太阳能光伏光热一体化建设。
1.推进太阳能光热应用。居住建筑应采用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其中多层居住建筑采用屋顶分户式太阳能热水系统为主、壁挂式太阳能热水系统为辅;高层居住建筑采用壁挂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壁挂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考虑挑板设置,室内水箱位置等,确保安全和立面美观,总层数8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率100%,9~12层的应大于75%,13~18层的应大于65%,19层及以上的应大于55%。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酒店、旅馆、公寓、集体宿舍等)应采用屋顶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
2.加强太阳能光伏应用。已满足热水需求的建筑屋顶闲置空间和无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屋顶应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面积不低于屋顶可利用面积的80%。工业建筑应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鼓励玻璃幕墙建筑采用光伏发电玻璃;鼓励建筑西侧墙体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推进既有公共建筑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优先在工业建筑、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会展场馆、体育场馆、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党政机关、医院、科研单位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到2025年新建公共建筑、新建工业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
第七节 推进绿色低碳建造
出让土地核定规划条件或划拨土地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属地政府就拟供地块的装配式建筑规模、装配率等提出书面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其内容纳入宗地规划条件并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供地工作。自2024年起,全市范围内新划拨或出让土地的项目装配率,按公共建筑项目不低于40%,其余新建项目不低于35%执行;自2026年起,全市范围内新划拨或出让土地的项目装配率不低于50%;到2030年装配式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0%。
1.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进工业固废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加气混凝土板材、烧结自保温墙材、轻质石膏、透水混凝土、透水砖等绿色建材,强化固废资源化、规模化、无害化利用以提升绿色建材品质。推进太阳能光伏光热产品、节能门窗、反射隔热材料、预制构件、墙面涂料、装饰材料等绿色建材多样化发展。鼓励支持建材企业转型升级,加大新技术、新材料研发力度,开展面向提升建筑使用功能的绿色建材产品集成选材技术研究,推广新型功能环保建材产品与配套应用技术。
2.强化绿色建材应用。严格执行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相关政策和标准,推进绿色建材认证工作。严格执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立政府工程采购绿色建材机制,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工程建设项目中优先选用获得绿色建材认证标识的建材产品。到2030年星级绿色建筑全面推广绿色建材。
三、绿色低碳案例
望江片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望江片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是攀西地区首个既有建筑太阳能光伏储能一体化示范项目,已2024年3月获得“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标识。项目屋面增加挤塑聚苯板保温材料,墙面增加制冷涂料、反射隔热涂料等对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项目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光伏技术,建筑一部分屋面和墙面布装碲化镉发电玻璃,一部分屋面布装晶硅系列光伏板,实施建筑风貌改造和“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BIPV)整体化打造,同时应用储能设施构建区域绿色微电网。项目还结合建筑风貌增加碳汇技术,南立面采用种植花池的措施打造垂直绿化,调节建筑微气候环境的同时营造良好的景观视觉效果。
项目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光伏建筑一体化改造方面投入资金85万元,光伏装机容量共计127.39KW,年平均发电量约21万度,年收益约11.3万元,预计7.5年收回成本。以不到240元/㎡的较低改造成本,实现老城区建筑的零碳化改造,改造后项目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为93.38%,综合节能率100%,实现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量为零。
攀枝花农商银行综合楼项目
攀枝花农商银行综合楼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5088㎡,总投资额1.64亿元,该项目为基本级绿色建筑,节能措施为外墙200厚页岩多孔砖+岩棉板外保温隔热措施,门窗采用隔热金属6low-e+12A+6,屋面采用50mm挤塑聚苯泡沫乙烯隔热措施,空调采种中央节能空调系统,屋顶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
一期光伏项目(已完工),对屋顶塔楼水平面及四个立面采用了碲化镉发电玻璃幕墙,总面积约为930㎡,总装机容量81.48KW,预计每年光伏设施发电可达18.46万度,每年可少支出电费10.52万元,减少碳排放量184吨/年(减少碳排放按每度0.997换算);二期光伏项目(方案阶段)拟对群楼屋顶和停车场进行节能改造升级,以降低农商银行综合楼整体能耗,助力零碳示范区域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