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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措施

来源: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1-0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建筑强省”建设决策部署,推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落地见效,进一步促进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培育和壮大民营建筑业企业,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大力培育民营骨干企业。加快实施“建筑强企”培育行动,建立省、市、县三级民营骨干建筑业企业培育清单,因地制宜制定扶持政策和帮扶措施。健全和落实“挂帮包”工作机制,在资质升级、专业增项、企业转型、市场拓展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各地对承揽项目增长迅速、纳税金额递增的民营建筑业企业予以一次性资金奖补。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申报“天府杯”“四川省结构示范工程”等奖项。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通报表扬一批工程业绩与信用良好的民营建筑业企业,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纳入建筑业发展质量评价体系。

  二、助力企业有效开拓市场。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要求,进一步放宽民营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招投标文件编制,严禁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民营建筑业企业公平参与招投标。鼓励各地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数量或比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用于民营骨干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国企等组建联合体共同承建,双方产值申报比例按合同约定确定。支持各地梳理相应项目机会清单,用于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公路、水利和县域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等项目建设。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推动与重点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开展走访企业和推介活动,助力企业“走出去”发展。

  三、优化企业资质和业绩认定。入库入统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在满足相应资质条件情况下,可直接申请1-3项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升级或新办申办施工二级资质时,其净资产或注册资本金暂按原三级资质标准审核,资质延续时恢复原标准进行审核。优化企业工程业绩入库认定管理,对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业绩予以认可,双方均可按承揽事项录入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支持建筑业企业实有业绩容缺入库,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开工手续并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非施工单位原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参建单位可自愿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补录业绩信息;对已录入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业绩,其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信息不完整的,参建单位可据实补录完善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业绩应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四、强化建筑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各地遴选和吸纳优秀民营建筑业企业人才进入本地区建筑领域专家库。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民营建筑业企业人才,可按规定破格申报中、高级职称。推动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建设工程技术人才已取得专业技术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按规定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之一。支持建筑业企业培育自有骨干工人队伍,配备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自有班组长及自有骨干工人,拥有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人员。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人员参加建筑工匠技能大赛。

  五、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准许已缴存现金的建设项目采用非现金保证方式替换现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已开设银行专用账户下按照项目分别管理。落实建筑业企业一定时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减免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规定。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退工作,督促责任主体单位限时退还应退未退保证金。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工程价款。

  六、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发展。积极推进四川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开展智能建造技术研究,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推广使用先进设备、智能设备,提升施工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建立民营建筑业企业与在川央企、国有企业结对联合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提升“投融建营”能力。培育和扶持一批钢结构、输变电、装配式构件安装及装修等专业突出的“专精特新”民营建筑业企业。支持有一定规模和管理能力的建筑劳务企业通过整合、重组等方式向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发展。

审核: 何琳琳   责任编辑: 严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