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攀枝花市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5-06-2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攀枝花市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精神,规范全市城市更新项目日常管理,确保我市城市有机更新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四川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方案》及《攀枝花市大力实施城市有机更新攻坚行动方案(2025—2027年)》要求,结合攀枝花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攀枝花市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2025年7月4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泰隆大厦东楼13楼1306办公室,邮编:617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1119795065@qq.com,联系电话:0812—3359239。
附件:攀枝花市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7日
附件
攀枝花市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精神,规范全市城市更新项目日常管理,确保我市城市有机更新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四川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方案》及《攀枝花市大力实施城市有机更新攻坚行动方案(2025—2027年)》要求,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库的谋划、储备、申报、实施及动态调整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库包括储备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两部分,按照“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进行分阶段管理。
第四条 全市城市有机更新攻坚行动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库综合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库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编制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
(二)组织项目申报、预审、入库及动态调整;
(三)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跨部门问题;
(四)定期向指挥部报告项目库运行情况。
各县(区)政府、国家钒钛高新区管委会,以及承担建设任务的市级部门作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工作责任主体(由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类型由相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责任主体;以下统称“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城市有机更新项目的储备、申报、推进等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和体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广旅、卫生健康、城管执法、国资、市场监管、信访、人防、林业、政务管理、消防等市级部门(单位),按照职责指导项目责任主体开展项目谋划储备、手续办理、资金争取、组织实施、入库及调整退出等工作,为入库项目提供政策指导和支持,推动项目谋划、生成和实施。
第五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对项目库开展全面评估,新增、调整或退出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确保项目库与政策导向、资金安排、实施条件动态匹配。每年动态调整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发起。
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入库后的具体管理,具体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日常调度、入库出库、项目调整等事项。
第二章 项目谋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有机更新项目谋划应聚焦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老旧街(厂)区和城中村更新改造、完善城市功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修复城市生态系统、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棚改土地盘活利用以及国家、省和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群众、社会资本可通过以下方式提议生成项目,并将项目资料书面报送至相关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主体对提议项目进行筛选,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方向的项目,可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启动可行性研究:
(一)部门提议: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结合专项规划及年度重点任务,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初步方案;
(二)群众提议:街道通过居民议事会、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更新需求,经可行性论证后形成项目建议书;
(三)社会资本提议:相关企业可依据城市更新规划导向,提交项目市场化运作方案(含投资模式、收益机制等)。
第三章 项目储备管理
第八条 对于本办法印发前已纳入《全市共富共美城市有机更新攻坚行动项目计划表》《攀枝花市城市基础设施更新改造重点领域实施方案》《攀枝花市城市更新建设规划》中的项目,市委市政府明确加快推进的城市更新项目,以及已划定城市更新重点片区内建设项目,作为储备项目库初始数据。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响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本办法纳入储备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申请纳入储备项目库管理:
(一)符合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符合国家、省上及我市城市更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区域发展定位;
(二)已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三)有明确的更新目标、建设周期、投资估算。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程序组织填写《全市城市有机更新攻坚行动储备项目表》,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申请,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将项目纳入全市城市有机更新储备项目库。
第十一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为入库项目提供以下专项服务保障,推动项目转化落地。
(一)靠前服务。按照职责分工,针对责任(实施)主体提出的更新需求和诉求,提供政策答疑、资源梳理、方案建议、手续办理等服务。
(二)专家咨询。组织城市更新领域相关专家,在更新内容方式、设计方案、施工工艺、绿色建筑、智能建造、成本测算、资金筹措、业态布局、公共关系等方面提供专业性、技术性支持。
(三)联合会商。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召开项目协调推进会议,听取责任(实施)主体意见建议,针对项目实施进行会商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四)指导申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申报需要,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开展项目预审。预审未通过项目,由指挥部办公室向项目责任主体汇总反馈部门审核意见,项目责任主体督促实施主体限期优化完善。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储备项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按程序转入实施项目库进行管理:
(一)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已落实年度建设资金;
(三)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能够实现开工。
第十三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各责任主体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查,汇总联合审查通过项目的有关情况,形成项目转库申请材料及《全市城市有机更新攻坚行动实施项目表》,向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纳入实施项目库进行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报经指挥部同意后入库。
第十四条 指挥部办公室应协调各要素保障部门做好用地、用能、环评、立项、施工许可等方面的服务保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各要素保障部门应建立审批服务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各责任主体应梳理未开工项目要件办理情况,建立“一项目一清单”推进机制,及时反馈推进中的问题困难,明确解决时限,清单式列入、责任化推进。
第十五条 纳入实施项目库的,享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支持,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一般债券等资金,加大政策性补助资金分配力度,优先保障各类要素供应。
第十六条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共富办(市委目标绩效办)、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全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项目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督导内容包括项目责任落实情况、建设进度情况、投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联合督导组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第五章 项目调整与退出管理
第十七条 实施项目库中,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按程序进行调整:
(一)因拆迁成本超预期、材料价格波动或融资方案变更等,项目总投资额偏差超过原批复的10%;
(二)因规划衔接或居民诉求变化,需增减公共服务设施、调整功能布局或修改分期建设范围的;
(三)因征地拆迁困难、土地权属纠纷、手续办理困难,延误建设周期的;
(四)遭遇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或资金无法继续落实等,导致需暂缓实施或缩减规模的。
第十八条 存在以上情况的项目,各责任主体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形成项目调整申请材料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申请,指挥部办公室报经指挥部同意后,调整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年度工作计划等。政府投资项目涉及需履行投资变动程序的,应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竣工且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每年12月自动退出实施项目库。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按程序退出实施项目库:
(一)因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资金确无法落实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经责任主体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认定的;
(二)实施主体在实施城市更新项目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影响项目继续实施的。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上情况的项目,各责任主体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形成项目退出申请材料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申请,指挥部办公室报经指挥部同意后,调出实施项目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全市城市有机更新攻坚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