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第十届人大八次会议第62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07-2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市第十届人大八次会议第62号建议答复的函
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第6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监督管理,引导小区物业管理步入法治化轨道的建议
(一)关于物业管理步入法治化轨道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颁布后,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加完善、系统,政府有关部门在物业领域的职责更加明确。在物业相关实践中,无论是业主、物业使用人还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领域遇到问题时,都可以合理寻求有关行政部门的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利益。《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也细化和明确了政府管理部门、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人和业主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结合《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力争将《攀枝花市物业管理条例》纳入五年立法建议规划项目。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和规范企业行为,推动行业监管力度和促进企业发展。
(二)关于物业招投标制度建设问题。2011年10月18日,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我市制定下发了《攀枝花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主体与范围、完成时限及相关程序。下一步,我们将依据《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和完善适合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相关工作实施细则,从而有效保障和维护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及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及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和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关于提高业主意识,加快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为解决业主大会成立难、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等突出问题,2016年8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指导全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民法典》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化解了当下普遍存在的业主大会设立难、业主委员会选举难的客观难题。针对小区热难点问题,《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明确了相关业主的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相关部门在开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及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情形等。2019年5月,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履职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攀枝花市业主委员会信用记分管理办法》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记分标准》。待新修订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我局将尽快制定《攀枝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手册》,以便各部门在工作中参考使用,为各部门加强和规范组织、指导和协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提供示范指引。工作中,我们将利用对基层物业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相关专业人员等法律法规知识专题培训,通过小区电子屏、张贴宣传画、现场发放宣传资料、入户宣传等方式,提高业主相关法律意识。
三、关于严格把好小区验收关的建议
(一)履职尽责,做好小区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在小区竣工验收工作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5号)第五条第五款要求,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主要对竣工验收的程序及组织形式是否满足要求进行监督,对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否按要求履职到位进行监督,并确保竣工验收的合法合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在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其它责任主体单位作为验收主体进行竣工验收”。明确了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对竣工验收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履职行为的监督,加强对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竣工验收合法合规。
(二)监督物业做好承接查验工作。2011年6月22日,我局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凡我市2011年6月30日以后竣工验收的房屋,必须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和《四川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办理资料移交,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并将承接查验协议及基础资料明细复印件送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下一步,待新修订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我局将尽快制定完善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相关指导和监督制度。
在以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督指导,逐步完善制度建设,不断提升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水平,培养业主的物业服务意识,推动物业管理行业整体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