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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有关政策

来源: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8-05-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农村危房改造有关政策

 

为做好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宣传工作,营造全民共同参与民生事业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共攀枝花市委宣传部 攀枝花市督查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攀枝花市民生工程和民生实事宣传方案〉的通知》(攀委宣发〔201843号)要求,现将农村危房改造有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8年,我市有925户民生工程农村危房改造目标,其中,东区1户、西区15 、仁和区119户、米易县221户、盐边县569户。

二、实施对象及对象认定

1.建档立卡贫困户;2.低保户;3.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4.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中,建档立卡身份由扶贫移民部门认定,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由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扶贫、民政、残联部门提供的四类重点对象名单,组织开展房屋危险性鉴定,经评定为C级或D级的4类重点对象列为危房改造对象。

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享受其他中省建房补助政策的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三、补助标准

一是建档立卡贫困户D级危房按照2/ 户作为资金测算标准;二是建档立卡贫困户C级危房和其他三类重点对象危房按照1.1/户作为资金测算标准。具体到改造户的分类分档标准,由县(区)在确保任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结合农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改造方式和当地实际具体确定。

四、改造面积

严格控制改造面积,原则上1-3人户面积控制在40-60平方米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户以上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各地可根据当地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细化面积标准,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照下限标准控制。

五、实施流程

(一)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申请表》,并提供身份和房屋有关信息材料。

(二)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符合改造条件的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调查原因,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三)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上门逐户进行核查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公示后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四)审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在进行复核抽查的基础上,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进行审批。

(五)验收。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农户、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开展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六)拨付。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改造户,县级财政要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滞留发放补助资金。

(七)挂牌。农村危房改造完成后,要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农村危房改造户”标识牌,注明农户身份信息和实施年度。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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