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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延续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单)

来源:局行政审批科     发布时间:2019-01-2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四、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五、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样本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备注

1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材料种类:其他。纸质材料份数:0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网上报送要求:原件扫描上传,且清晰可见。

 

 

 

2

企业法人身份证、任职文件

材料种类:其他。纸质材料份数:0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网上报送要求:JPG格式,原件扫描上传,且清晰可见。

 

 

 

3

技术负责人

材料种类:其他。纸质材料份数:0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1.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2.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注册证)需原件扫描上传。网上报送要求:原件扫描上传,且清晰可见。

 

 

 

4

法人承诺书

材料种类:其他。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0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法人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扫描是上传。网上报送要求:原件扫描上传,且清晰可见。

 

 

 

5

企业上一年度或当期财务报告

材料种类:其他。纸质材料份数:0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1.提供企业合法财务报告;2.企业净资产800万以上;。网上报送要求:原件扫描上传,且清晰可见。

 

 

 

6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材料种类:其他。纸质材料份数:0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在有效期内;。网上报送要求:原件扫描上传,且清晰可见;。

 

 

 

六、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网上办理:1次。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平台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需原件扫描后上传至“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二)受理: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

(四)办结:对审核通过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单位发放证书;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发证。(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64号邮政窗口提供快递业务,办事群众可选择邮寄的方式取证)

八、审批决定证件

施工资质证书

九、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数量限制

十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三、收费方式

不支持在线支付。

十四、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证。

十五、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

十六、办理地点

攀枝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住建局45号窗口(机场路10号)

十七、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网络平台上传。

十八、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支持快递。

网上办理:支持快递。

十九、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咨询电话

08123378002

二十一、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二、注意事项

无。

二十三、事项决定权

市。

二十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建设部令第22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申请条件依据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川建审发[2015]396:

3、申请材料依据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川建审发[2015]396

4、办理流程依据

无。

5、办理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