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24-07-1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领范围
(一)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对照表》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换领办法
(一)符合换领范围的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对照《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对照表》,自主申请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资质证书换领须按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4类分别一次性申请,同类多项资质未一次性申请换领的,视为企业主动放弃,所放弃资质作废。
(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和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审核工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对照表》中施工总承包三级(不含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换领审核工作。
(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资质证书换领核准工作。核准实行公示通告制度,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相关事项
(一)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企业未主动申请换领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换领资质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有效,企业应在换领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在1年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换领资质,逾期自动作废。
(三)换领资质不适用于企业重组、分立、合并时资质继承,不适用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1〕26号)、《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发〔2016〕99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支持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审发〔2017〕845号)等文件中总承包资质涵盖专业承包资质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自 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