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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0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攀枝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由本行政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程序。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执法决定范围以外的一般行政许可案件, 由案件承办部门指定承办人员以外的其他2名执法人员负责审核。

第四条 局机关及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组织法制机构初审后再送委托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 对重大执法决定实行法制审核制度,非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案件实质审查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案件承办部门)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局机关及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单位的法制审核机构,具体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局人事科建立和落实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以适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需要。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许可主要包括:
    (一)适用听证的;
    (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三)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由我局实施的重大行政赔偿、重大行政检查(含应急处置)、重大行政奖励、重大行政征收等,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认定,由党组会或局务会决定,并指定承办或核审部门。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案件承办部门送审;应当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

需要征求局机关内设机构或其他部门意见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案件承办部门会同法制机构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提交局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 重大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的报告;
    (二)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

(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及法制审核申请表;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基本情况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二)案件基本事实;
    (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 采信证据的情况;

(六)适用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七)行政裁量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案件承办部门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收到案件承办部门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案件承办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对于符合条件,但是缺少相关材料的,应当明确补充内容,要求案件承办部门限期补充,逾期不补充的,退回案件承办部门。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人员不得少于 2 人。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适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裁量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不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
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提出移送意见。

对需要继续调查或进行程序纠正的,由案件承办部门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部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后要入卷归档。并及时进行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案件承办部门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制机构复审一次。经复审,案件承办部门与法制机构达不成一致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六条 审核同意的或者审核有异议但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由案件承办部门提交局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应当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案件承办部门提交集体讨论。审核有异议且经过协商仍存在意见分歧的,由案件承办部门提请局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建议应当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部门,并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台账予以登记。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留存下列资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二)案件承办部门提出的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向案件承办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局办公室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情况纳入目标任务考核范围。对违反《攀枝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本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案件承办部门在向法制机构报送材料时,应当真实客观。因报送的材料虚假或者不齐备,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案件承办部门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法制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的行政执法事项,未经审核的,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不得审批;违反规定审批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审批的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改变或不采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造成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案件承办部门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法制审核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