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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5-04-1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

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泰隆大厦东楼

受委托单位:攀枝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

法定代表人:吴永成

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湖水巷三号

委托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攀枝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委托单位”)特委托攀枝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委托事项及权限:

一、委托单位委托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以下行政执法工作:

1.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委托单位委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业务指导

2.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等行为;负责监督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及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3.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负责对委托单位委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对于根据线索移交、检查中发现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设程序等的违法行为,有权责令相关责任单位立即改正、限期整改或移交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按照委托单位规定的程序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同时,有权督促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得到消除,建设程序规范化。

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5.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受理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管理范围内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掌握安全、质量动态,定期报告。

6.其他事项:完成委托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及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工作,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

法律责任:

1.指导与监督: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有权纠正受委托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2.法律后果承担:委托单位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因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故意违法执法导致的法律后果除外。

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2025年4月15日起至2028年4月15日止。期满后,根据双方协商及工作需要,可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单位无法继续委托受委托单位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其他事项: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受委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委托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2.生效与备案: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送攀枝花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攀枝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罗崇理(代)

 

签订日期:2025年4月15日

 

 

 

受委托单位(盖章):攀枝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

 

法定代表人(签字):吴永成

 

签订日期:2025年4月15日

审核: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责任编辑: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