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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摘要)

来源: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06-0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质﹝2006﹞192号

第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