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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摘要)

来源: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06-0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31号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