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0-07-2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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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当前,我省清理工程款拖欠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工程量清单计价正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行。为有效杜绝“黑白”合同,减少合同纠纷,对工程竣工结算情况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工程款的“前清后欠”,建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建设部第8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对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重申如下:
一、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
(一)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实施。各市(州)、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相应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并于2 0 04年1 2月31日前将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名称、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便向社会公告。
(二)发承包双方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备案,省管工程由承包人直接送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对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对承包人予以通报,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工程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法对施工合同条款进行调整、变更的,承包人应在补充合同订立后7天内,按上述规定备案。
(三)各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指派专人,认真负责做好此项工作。招标工程办理合同备案时,所签合同不得在中标价、工期、质量要求、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等实质内容方面与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相违背。无正当理由拒绝备案的,追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的责任。
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办理完毕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承发包双方将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后,方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有效防止“前清后欠”。
(二)各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应按照《关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增加竣工结算资料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1\]979号)的规定,在竣工验收备案中查看竣工结算,对没有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的建设工程,由于未办理竣工结算,而形成的新的工程款拖欠,要在全省通报批评,并提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此通知下发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实施。从2005年1月1日起,凡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安排布置施工合同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查看竣工结算工作,形成“黑白合同”纠纷或竣工结算久拖不结、造成新的工程款拖欠的,要在全省通报批评,并提请当地政府追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3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