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0-04-22 来源: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6-00145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2020-04-22
- 发布日期:2020-04-22
- 文 号:攀住建发〔2020〕49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 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乱点乱象治理成果,有效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
(一)严格商品房预售标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以认购、预定、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诚意金等任何费用。
(二)规范商品房预售(销售)行为。不得一房多卖,即将
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不得通过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不得隐瞒房源相关信息,且应书面告知购房人房源相关信息;不得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不得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三)规范企业收费行为。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以捆绑销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得在标价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行为。
(四)落实商品房信息公开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得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应在 10日内对外开盘销售;不得以分批次、分楼栋销售、虚假预定、房屋抵押等方式,不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销售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有装修情况说明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相应的装修部位,主要装修材料和设备的品牌、规格等。
(五)严格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不满足竣工验收等交房条件的情况下擅自交房。
(六)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挪用购房人缴纳的购房款、契税、维修资金的行为;不得违反预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七)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各县(区)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属地责任。要进一步加大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力度,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地产开发领域矛盾纠纷化解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提高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
积极化解与施工单位、中介机构、购房者等群体产生的矛盾纠纷。对投诉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协调解决,避免矛盾纠纷扩大化。
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若存在违反以上条款规定情形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将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拒不整改、逾期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房地产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1.暂停预售许可证办理;2.暂时关闭网上签约系统;3.暂停审核预售资金使用;4.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银监、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进行通报;5.公开通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6.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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