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
来源:市节能绿建中心 发布时间:2026-08-0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交通局,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市场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和评价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攀枝花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混凝土搅拌站设立
(一)新建、改建搅拌站应符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等方面要求,严格按《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和评价标准》(DBJ51/T104)进行建设。
1.辖区住建部门应核实拟建搅拌站符合攀枝花市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规划的情况。
2.拟建搅拌站符合攀枝花市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规划的,建站企业应向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3.搅拌站建成后,企业应按照《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和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将绿色环保搅拌站管理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对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或因交通状况、技术要求不能满足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供应需求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建设项目区域内配套设置临时搅拌站。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不得外供和销售,项目竣工验收后在三个月内拆除,不得保留或转让。交通、水利、能源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行业内临时搅拌站的质量、安全、环保及企业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将新设立的临时搅拌站情况通报辖区住建部门。临时搅拌站应按绿色环保搅拌站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其它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设置混凝土临时、移动搅拌站。
二、加强生产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安全、绿色生产控制体系,配齐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质量和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并定期进行演练。
(二)试验室应按规定配齐试验技术人员并确保人证合一,应有满足检测要求的场地和试验仪器设备,试验室运行应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规定,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定、自校应建立详细台帐,确保检测数据和结果真实有效。
(三)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产品和原材料质量检验分类台账并严格执行。各类原材料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并按标准规范进场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本单位常用配合比,配合比应当定期验证。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统计评定分析,以指导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五)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混凝土运输车、泵送车、环保装置、生产计量器具、试验仪器、压力容器等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标准,工作性能良好,由具有资质的检定机构定期检定或校准。混凝土运输车应安装车载GPS监管系统等智能系统,实现运输全过程在线监控。
(六)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预拌混凝土每天生产时应进行过程质量检查并记录,保证混凝土性能满足施工要求和各项设计性能指标。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从原材料进场、生产过程、出厂检验及工地交货检验质量可追溯机制,各类生产计量数据应定期备份、长期保存,随时备查。
三、强化质量管控
(一)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无资质企业的预拌混凝土。鼓励在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建设工程项目中优先使用绿色建材产品。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及运输质量负责,混凝土在运输、等待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不得代施工单位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不得在站区内存放无强度等级、无成型日期等标识的试件。
(三)施工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的施工及养护质量负责。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技术要求及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供的技术交底资料进行施工,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严禁将超过初凝时间的混凝土用于工程,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标准养护室对混凝土试件进行标准养护,不得要求或暗示预拌混凝土企业为其代做试件和养护试件。
(四)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预拌混凝土施工、养护、检测全过程进行监理。应对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泵送、浇筑、养护等过程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不得签署有关验收文件。
(五)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划分
1.岀厂检验由预拌混凝土企业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照标准要求,对出厂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件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试验,并出具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2.交货验收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实施,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进行。预拌混凝土企业、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三方应对混凝土的品种、数量、强度等级,混凝土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完毕时间,混凝土工作性能等内容在《预拌混凝土交货单》上予以签字确认。经现场测试预拌混凝土坍落度等工作性能不满足标准或合同要求时,施工单位可拒收。
3.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检验方法为检查施工记录及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试验报告。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取样、制作和养护由施工单位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理单位旁站见证,见证记录三方签字确认并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试件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的质量控制资料。
四、夯实安全生产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规范》(JC/T 2533)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的规定,做好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落实工作,重点抓好站区生产、道路运输、施工现场人员安全,做到文明行车,服从施工现场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道路畅通与安全;泵送混凝土严格按《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等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布料设备应合理布局以利于整个结构平面混凝土浇筑,且不得与塔吊和升降机械设备在同一范围内作业;设置泵送安全防护设施,严防混凝土爆管,确保泵送施工安全、人员安全。
五、各预拌混凝土企业结合实际参照使用《四川省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六、预拌砂浆企业的建设、生产、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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