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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攀枝花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12-1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攀枝花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制定《关于调整攀枝花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的通知》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目的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战略部署,实现“30·60”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深入落实党中央“十四五”规划建议中关于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攀枝花市城镇散装水泥使用率,改善城镇居住环境。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禁止设置移动式搅拌站(以下简称“禁现”)是政府部门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重要行政手段和措施,也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需要。我市2004年出台《攀枝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第62号)和2011年出台《关于加快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攀办发〔2011〕132号)规定了“禁现”区域,即市区为炳草岗片区、渡仁片区、仁和片区、弄弄坪片区、攀密片区、清香坪片区、格里坪片区、河门口片区、陶家渡片区、青龙山—金江和团山—马店河—迤资一线,米易盐边自行规定为县城区。原有的“禁现”区域没有包括中心城镇和规划集中建设乡镇等,随着我市乡镇经济和建设的快速发展,按照《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十四五”散装水泥发展规划》规定,为推动区域协同发展,加大农村推散力度,因地制宜,调整扩大“禁现”区域是必要的。

按照《四川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7.1.10(控制项)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建筑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调整扩大“禁现”区域从实施层面上是可行的;按《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2014)和相关文件要求,在建项目宜安装扬尘噪音在线监测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可实时查看施工现场的扬尘噪音情况,调整扩大“禁现”区域从执法层面上也是可行的。

二、起草过程

按照《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四川省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川建散水发〔2020〕153号)要求,市(州)、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攀枝花市散装水泥发展与应用专项规划(2021—2025)》已经于2021年7月初编制完成,为进一步提高攀枝花市城镇散装水泥使用率,改善城镇居住环境,结合乡镇区划调整和建设发展实际需求,规划文件中对“禁现”范围在现有禁现区域进行了扩大调整,按《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调整“禁现”区域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7月会同市、县(区)有关部门,拟定了《关于调整攀枝花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的通知(代拟稿)》,并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攀西科技城管委会、钒钛新城管委会及市级各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市司法局审查,修改完善。2021年11月5日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通知。

三、起草依据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专项规划)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优化产能、适应市场、规范发展的原则,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市(州)、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禁现区域)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区域。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具体区域,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农村推散)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水泥生产、经营等相关企业在镇(乡)、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推进散装水泥在镇(乡)、村的应用,鼓励在镇(乡)、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此条为扩大禁现区域的依据)

四、主要内容

该通知从调整后禁现区域、禁现要求、职能职责三个方面进行了要求。

1.明确调整后禁现区域,东区、西区全部行政区域;仁和区中心城区(含总发)、攀西科技城、钒钛新城、金江镇、布德镇、同德镇、太平乡、中坝乡集镇规划区;米易县城区、白马镇、丙谷镇、撒莲镇(含垭口)、湾丘彝族乡、新山傈僳族乡、普威镇集镇规划区;盐边县城区、桐子林镇片区、红格镇、益民乡、新九乡片区。

2.明确禁现要求,在禁现区域内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设置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

3.明确职能职责,各有关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调整区域后禁现工作。

http://zjj.panzhihua.gov.cn/zwgk/zcfg/zcwj/40866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