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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撤销(撤回)行政许可基本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2-0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撤销(撤回)行政许可基本程序规定》相关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目的。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撤销(撤回)行政许可基本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水平,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机关对违反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撤销(撤回)行政许可有关行政执法程序适用本规定。

  (三)概念。《规定》所称撤销行政许可,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许可机关依法实施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规定》所称撤回行政许可,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再满足相应行政许可条件,许可机关依法实施撤回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

  (四)基本程序。撤销行政许可分为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作出决定、执行结案五环节;撤回行政许可分为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事先告知、作出决定、执行结案六环节。

  (五)办理流程。1.立案。许可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移送等途径发现的涉嫌违反行政许可行为线索,认为符合撤销(撤回)行政许可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2.调查取证。需对案件当事人等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的,调查询问情况应当制作调查笔录;需实地调取证据的,执法人员可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现场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选择制作检查(勘验)笔录、检查(勘验)图。(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无法到场、拒绝到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代表、当事人单位代表等第三方到场见证签字或通过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并在有关文书中予以注明。)3.责令改正。依法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许可机关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书面告知当事人有关具体违法情形及相应禁止事项,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将限期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的,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平台等途径公告整改要求和整改情况。4.事先告知。撤销(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应当制作撤销(撤回)行政许可告知文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许可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5.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全部材料提交许可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填写法制审核表。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通过法制审核后,应当填写决定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撤销(撤回)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制作撤销(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撤销(撤回)行政许可的,予以结案处理并告知当事人。6.结案。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许可机关应及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并填写结案审批表,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

  (六)执法文书送达。分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四种方式。

        相关链接: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撤销(撤回)行政许可基本程序规定

审核: 谢东洋   责任编辑: 杜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