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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四川省住建厅     发布时间:2019-07-0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诚信是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的基础,树立诚信理念,营造诚信环境,建设诚信体系,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有利于建立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和市场行为规则,有利于建立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等。目前,建筑市场还存在挂靠、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主要人员不到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已成为各级政府和全行业的共识。

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省政府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对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目标,2017年,省政府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快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2018年3月起,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大量调研工作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于2018年11月修订出台了《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修订28条,删除53条,增补103条。

解读一:《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增加了不良记录信息的实施主体。增加了厅对外建筑劳务管理处负责实施本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外省从事建筑活动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处理权限。

解读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删除或修订了涉及到失效法规文件的条款。如删除了涉及到《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中的施工单位不良行为条款“签订的工程合同未按规定备案”;将涉及到《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中的条款“拒不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反映真实活动情况材料;拒不配合建设监察执法机构调查取证”修订为“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法律依据修订为《行政处罚法》,涉及到所有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修订了招标代理企业不良行为条款,将涉及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失效法规文件的条款删除。

解读三:增加了建筑节能方面的不良行为条款,主要涉及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主要不良行为有:“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等。

解读四:增加了环保、扬尘治理、建筑垃圾、工程机械、等方面的不良行为条款,主要涉及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要不良行为有:“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重污天气未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未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在建工程项目使用不合格工程机械或不合格油品,造成排气污染的”等。

 解读五:增加了职业病等方面的不良行为条款,主要涉及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要不良行为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筑工地食堂无证经营、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等。

解读六: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方面,增加了部分不良行为条款,主要涉及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增加的主要不良行为有:“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用工建筑企业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未实现实名制管理”“总承包企业未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农民工工资、未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行为”、“劳务企业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的农民工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