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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9-04-0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6〕6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5日


 
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任务分工〉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4—2016年)〉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2850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川府发〔2014〕6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管理体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厅(局)际联席会议,建立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助手,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联席会议以我省现有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基础,调整补充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配套建立相应工作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责,由牵头部门相关机构负责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组织、指导协调、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等工作,承担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省直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和组织管理,明确工作人员,负责本行业(领域)本地区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设完善全省信用建设基础设施

  (三)建设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托我省政务云平台,充分利用我省各部门现有信用信息系统资源,按照“一网三库一平台+N系统”的建设思路和技术架构,建设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构建上联国家,覆盖省、市、县三级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体系,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并提供多层次、多维度的信用信息服务。组建专门信用工作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发布、使用以及平台建设和运维的日常工作。牵头部门加强同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信用工作机构联合设立工作推进小组,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四)加快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各部门(单位)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国家和我省重大信息化工程,统筹利用现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用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并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强化本行业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完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工商、税务、工程建设、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价格、进出口、合同履约、环境保护、卫生计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电子商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研等领域主管部门,要以管理服务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分散原则,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相关部门(单位)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五)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四川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探索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完善相关制度标准,推动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六)归集整合信用信息。依照统一规划,各部门依托自身现有业务系统,按信用信息相应标准和推送方式进行数据交换。通过归集和整理,形成全省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以信用主体信息为主线,主要涵盖:1.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记录和整合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完善本行业、本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并统一归集到四川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2.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记录和整合个人信用信息,着重加强对重点人群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完善本行业、本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公安厅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3.其他组织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其他组织唯一身份标识,依法依规记录和维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建立完善的机构组织信用信息〔省质监局、省编办、民政厅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七)实现平台纵横互联共享。按照“条块结合、属地服务、互联互通、全省共享”原则,依法开展统一平台建设和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相关工作,推进并逐步实现全省公共信用信息与社会各领域非涉密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设计和提供多种标准数据接口,实现既与省内各部门各地区相关平台系统联接共享,又与其他省(市)、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第三方应用平台等系统的对接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八)建设开通统一对外服务窗口“信用四川”网站。信用四川网作为省级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对外发布、接受外部查询和异议受理等的平台,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信用信息提供便利,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信用信息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九)筹划建设中国西部区域大数据中心。顺应“大数据行动”“互联网+”发展新趋势,以建设统一平台为契机,率先整合全省社会信用信息,逐步共享交换西部其他省份的金融、交通、卫生计生等各行业领域的社会信用大数据资源。扩大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先行示范效应,立足四川、面向西部,建立中国西部区域大数据中心,打造西部区域大数据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三、建立完善信用建设法规制度及标准体系

  (十)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涉及社会信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执行。对省政府和省直部门制定的关于社会信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违反上位法和省政府统一规定的,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或带有明显部门利益倾向的,一律停止执行;清理后继续有效的,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纳入公布范围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十一)加强全过程建章立制。在征信环节,重点推进信用信息目录清单拟定和机制建设,梳理和发布全省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发布数据征集、信用主体编码等规范。在管信环节,重点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制定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在用信环节,重点推进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信用报告和信用评级等)应用,研究制定四川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的暂行管理办法,在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商务活动等领域广泛推行使用信用产品。〔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十二)加快推进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积极采用国家已发布的信用信息标准,加快制定形成信用主体和信用档案的标识标准、信用信息的数据格式和代码标准、数据接口标准以及信息安全、应用支撑技术和基础设施等相关标准,制定全省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估规程及信用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十三)推行行政管理部门绩效考核。制定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责任指标考核办法,明确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职责,对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按时推送报送信用信息、示范应用信用信息等情况,建立政府部门绩效考核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十四)推进部门(行业)和地方信用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根据本地和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制定地区或行业信用建设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相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四、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十五)推进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前提下,依法公开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深入开展全省各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十六)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逐步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加强行政监察、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提升政府公信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十七)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社会举报、年度考核结果、民意评价、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参考。加强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学习,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十八)建立商务等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生产、流通、税收、价格、统计、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领域和工程建设行业,以及电子商务、文化旅游、会展广告、交通运输、中介服务等服务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加快信息征集与整理,以行业管理部门为主导,按照统一标准与规范,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十九)强化行业自律。积极发挥行业社会组织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建立重点行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库。加强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强化企业在贸易、发债、借款、担保等经济活动中诚信履约,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促进诚信自律。〔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二十)健全社会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加快社会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建立社会领域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建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将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系统。〔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二十一)加快社会层面诚信建设。全面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建立健全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将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社会组织章程。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违纪事项的执法查处力度,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体系,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运作。〔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省文明办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二十二)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按照司法公开原则,推进司法领域信息公开,实现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公平。及时公开部门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办案进程等信息。建立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和执行案件信息查询制度,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省委政法委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负责)

  (二十三)推进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息建设。归集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信息,建立司法执法人员信用档案,推进司法执法人员规范履行职务。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省委政法委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负责)

  五、全面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十四)增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诚信模范单位、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监、安全监管、海关、检验检疫、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依法依规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办理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六)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畅通不同部门和地区间的失信信息互通渠道,建立情况通报制度。针对重大失信事件,召开工作协调会。相关部门(单位)和地区可对特定失信事件联合发文予以布置安排。鼓励对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对举报人实行有偿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六、抓好重点领域(行业)与地区的试点示范

  (二十七)加大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在行政审批领域和行政管理事项中探索引入信用管理,以全省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平台、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运行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为依托,建立政务信用管理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二十八)强化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强化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在社会综合管理领域引入信用管理制度,以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社会组织等领域为重点,建立社会诚信管理体系。〔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民政厅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二十九)增强商务诚信建设管理力量。在商务活动领域重点加强企业市场准入、纳税、合同履行、产品和工程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等相关信用信息的记录,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和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行业性系统,推进商务诚信体系建设。〔省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三十)加大司法公信建设力度。在司法领域从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为民、司法廉洁等方面进行司法公信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积极推进法院公信和检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完善相关司法领域的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研究建立推进执法规范化的制度措施。(省委政法委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负责)

  (三十一)推动信用试点城市建设。支持已成功列入国家试点的成都市、泸州市在信用建设多项工作中先行先试。制定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城市试点工作方案,指导和鼓励支持我省信用建设基础条件较好的城市争取成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二)创新价格诚信建设。在药品零售、民营医院、民用水电气安装的价格和收费领域,从遵守价格行为规则以及价格欺诈、价格垄断、违反公平竞争政策等方面建立和完善价格诚信记录,利用全省社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抄告卫生、药品招标、医保、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建设、质监、税务、银行等部门(单位),强化对定价主体价格行为的约束和奖惩,提升价格诚信创建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三十三)进行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点。加快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服务网和融资对接平台建设,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跨部门采集标准和采集方式,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信用档案;完善小微企业信用查询、共享服务网络和区域性小微企业信用记录;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深度应用,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征信、信用评级等信用服务,创新小微企业集合信用服务方式。深化“银税”“银旅”等合作机制,推进公用事业缴费、司法判决与执行、食药监管、绿色信贷、知识产权等领域信用信息交换和应用的长效机制建设,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增强小微企业融资的信息对称性,促进实体企业提高诚信意识,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人行成都分行、省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四)推动农村信用体系试点。加快农村信用信息服务网和融资对接平台建设,完善农户、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信用信息跨部门采集标准和方式,依法依规记录和整合农村社会成员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成员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评定活动,深入推进青年信用示范户评定,推进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等农业产业化组织信用建设;重点围绕金融服务、公共服务、社会安全、食品安全等领域,加强农村社会成员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应用,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村社会成员,在授信额度、利率、项目资金安排、补贴补助、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引导关注自身信用状况;建立健全农民信用联保制度,推进和发展农业保险,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人行成都分行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七、积极发展信用产业及服务市场

  (三十五)培育信用需求。积极引导各行业扩大信用需求、发展信用交易,扩大信用经济规模。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重大项目管理、招投标等重点领域,率先推行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工作,逐步扩大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培育和形成市场诚信的产品需求。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异常经营名录制度,完善进出机制,对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由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省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三十六)培养信用职业(专业)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新开设信用管理专业学科,积极培养具有专业资质的信评师。探索设立和发展信用管理师,鼓励广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聘用信用管理师。建立并规范信用管理师的培训、发证、注册管理等工作,研究制定关于在全省从事信用管理人员中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实现从业资格认定的公开透明。联合高校、专业组织等机构,结合信用行业从业资格认证工作,大力开展面向信用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人行成都分行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三十七)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培育本土非金融类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政府部门示范使用信用产品制度等,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产品,按照市场化要求提供信用信息的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推动创建西部征信业中心,建设好信用服务产业培育示范工程,到2017年成都城市群培育形成多家全省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在其他城市群的中心城市至少成立一家我省骨干信用服务机构。〔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省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三十八)实行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和准入制度。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依法实施分类监管,明确监管职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提升公信力。〔人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三十九)设立信用服务行业社会组织。设立和发展我省信用服务行业社会组织,制定信用服务行业准则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强化信用服务行业守信自律。〔人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八、强化诚信教育和文化建设

  (四十)普及社会诚信宣传。发挥各级政府部门、征信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等多方作用,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牧区、进家庭活动。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等新媒体,深入开展“信用中国四川周”“诚信兴商宣传月”“信用记录关爱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诚信活动周”等公益活动,普及诚信文化和征信文化,提高全民信用意识。〔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四十一)深入开展学校诚信宣传教育。支持、鼓励学校开设信用理论课程,积极开展信用理论学术研究。建立各级学校诚信宣传教育联络员制度,探索建立诚信宣传教育基地,使诚信宣传教育与助学贷款政策同步。开展“校园诚信行动计划”,采用适合幼儿园和大中小学学生认知水平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基础信用知识。〔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