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安全

哪些情况监督机构可终止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6-08-06 来源:攀枝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投诉人撤回且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投诉;
(二)投诉处理过程中进入仲裁、诉讼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其它部门处理的;
(三)经调查,所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实或属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予受理范围的。
依据:《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5〕3号)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3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