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

公共收益、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需要公示吗?

发布时间:2025-05-28 来源: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需要,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收支情况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需要,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收支情况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